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经发科、市地税分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慈溪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慈溪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相关科技银行所签的《科技信贷风险池合作协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代偿补偿,包括科技信贷风险池代偿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的补偿;所需代偿补偿资金在年度财政科技专项扶持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主要用于科技银行等科技金融机构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而建立的信用保障,并对其因科技信贷授信而产生的损失给予代偿;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偿,主要用于创新型初创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宁波市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已完成备案并发文公布的;
(二)初次申请科技信贷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至信贷授信日);
(三)对于已纳入子风险池、属于转贷的科技信贷业务的企业,注册时间可放宽至7年(至信贷申请日)。
(四)科技信贷所获款项应主要用于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推广等科技活动。
第二章 科技信贷风险池
第五条 参与建立科技信贷风险池的科技金融机构,应有一定的科技信贷业绩,且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明确的考核机制、丰富的业务经验。
第六条 慈溪市子风险池相对独立运行,按宁波市、慈溪市及合作银行(经宁波市银监局批复同意的科技金融机构)的三方约定,确定出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安排不低于子风险池资金10倍金额的授信额度,用于面向当地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科技信贷业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科技信贷业务。
(一)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30%;
(二)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应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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