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奶牛品种改良,降低奶业生产风险,推动畜牧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5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奶牛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奶牛政策性补贴项目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总结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畜牧企业和牧民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项目与补贴对象
(一)对使用市冷冻精液贮藏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供精中心)提供的优质良种冻精的奶牛养殖场(户)实行奶牛人工授精良种补贴;
(二)对自繁自养并符合健康条件并在2007年12月份存栏的优质后备母牛的养殖场(户)实行一次性后备母牛补贴;
(三)对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良种场新引入成乳牛的养殖场实行引种补贴;
(四)对规模种植优质牧草20亩以上并与奶牛养殖场(户)签订供销合同的种植户实行牧草种植补贴;
(五)对新建规模场或者常年饲养奶牛100头以上、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养殖场(户)实行生产贴息补贴;
(六)对收购本市鲜奶5000吨(含)以上的本市乳品加工企业实行收购贷款贴息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与补贴方式
(一)奶牛人工授精良种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头经产奶牛补贴2剂冻精测算,其中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使用验证公牛冻精,每剂补贴30元,其他场使用农业部认定公牛冻精每剂补贴15元,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补贴方式:奶牛人工授精良种补贴项目由市畜牧局直接实施和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实施方案划拨资金。市畜牧局根据与省中标冻精供应商签订的冻精招标采购合同、供精中心与养殖场(户)的供货票据等有关凭证与供精中心进行结算。冻精采购参照浙江省农业厅公开招标的结果确定合同价格,供精中心供应给养殖场(户)的价格为合同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优惠价格。
(二)后备母牛补贴。种牛场繁育后备母牛补贴标准按2007年12月存栏数一次性每头补贴1000元,由市财政承担;种牛场以外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象山、宁海和奉化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其它县(市)、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
(三)成乳牛引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1500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四)牧草种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生产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为贷款利息总额的3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六)鲜奶收购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为收购鲜奶贷款利息总额的3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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