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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0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三产办):


  现将《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月光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贸局市〔2014〕13号)和《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实施方案》(慈政发〔2014〕183号)文件精神,设立慈溪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资金以及宁波市财政下拨的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宁波市、慈溪市二级夜市街区创建;月光经济重点特色项目;重点活动、夜市街区品牌活动、月光经济专项活动;月光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专项工作经费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品牌活动的界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①特色夜市街区管理单位;②月光经济特色项目投资建设单位;③月光经济品牌活动策划运营单位;④夜市街区或区域核心商圈网上平台等媒介运营管理单位;⑤由市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且涉及月光经济发展的单位或协会;⑥其他直接参与并为发展月光经济作出贡献的单位等。


  第六条 品牌活动的界定:原则上以非经营性活动为主,包含对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魅力和地域特色的品牌活动。


   第三章 补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特色夜市街区创建的补助和奖励:


  (1)夜市街区创建的补助和奖励:


  ①列入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计划的,经评审验收合格,被命名为“慈溪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按投资额(除征地拆征及房屋建设费用之外的投资额。以下同)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②被命名为“宁波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③经商务部门推荐,被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评为全国知名夜市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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