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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2016-05-0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实体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防风险的重要抓手,以供给侧改革为方向,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以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切实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增强规模优势,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创新能力,化解过剩产能,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为宁波市建设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升,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制度障碍逐步消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集群化发展水平,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三)重点方向


  1.立足扩大规模效益开展兼并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产业集中度,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资产、股权、债务的分离和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做大规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上市。


  2.立足完善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支持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促进制造业向高端、高附加值环节拓展和延伸,提升重点产业链的协调效应;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为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


  3.立足提升创新能力开展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企业兼并收购科研机构和企业技术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占领技术创新高地。


  4.立足实施国际化战略开展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境外资源、优质资产、优势品牌和营销网络,加快我市企业国际化步伐。


  5.立足优化要素配置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对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缓解企业规模扩张的要素制约。


  (四)适用范围


  围绕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医药、节能环保、石化、纺织服装、家电、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十大重点产业,宁波市内外企业对宁波市企业,或宁波市内企业对宁波市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仍在宁波行政区域的(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并能带动宁波市产业发展的重组行为,经宁波市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相应政策;宁波市内企业对国(境)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所指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有:


  1.兼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在一起,其中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或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形式,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且被兼并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2.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但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3.重组。指一个企业对外开放股权,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4.其他方式。经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重组方式。


  企业重组方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原则上应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在行业领域具有技术、品牌、资本、市场等方面较强优势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行政管理服务


  1.依法规范高效审批。相关职能部门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内容、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限,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事项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推行并联式审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环评、安评、能评、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的变更,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予直接办理变更手续。落实工商登记改革要求,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企业改制重组登记等。


  2.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推动市、县(市)区两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开展联合重组。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开放股权,促进股权结构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家有关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分配和统计归属政策。


  3.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兼并重组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被兼并重组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补偿金、工伤待遇和残疾人补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在实施兼并重组前予以清算,不足部分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清偿。兼并重组企业因退出土地而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支持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从职业培训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自主创业等优惠政策,为兼并重组的再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市和县(市)区按照财政分担比例给予所涉资产增值额2%补助,最高300万元。其中对特困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并购奖励资金,对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2.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三)拓宽企业并购渠道


  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并购。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放松对国内跨国并购企业的外汇管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深化银企合作参与跨国并购活动。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部门协调服务机制,加强企业投资安全预警和危机处理,帮助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切实保护企业境外权益。完善“走出去”扶持政策并向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倾斜,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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