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23号)精神,经研究,制订《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补助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23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按“谁缴纳,谁受益”原则,用于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本市企业上年度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应交数的60%安排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补助的对象为本市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和国有企业除外)。
第三条 补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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