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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12-1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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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口货物


  (一)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对进口的韩国原产货物(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进口韩国原产货物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三)《中韩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9”。进口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及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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