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2016年全市新启动改造500万平方米,其中城镇危旧房改造300万平方米,城中村等集体土地房屋改造2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启动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2016年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要分别达到90%和50%以上。政府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要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必需的安置房源,通过盘活存量房源或收购商品房等方式筹集。
[市棚改办牵头,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二、促进住房信贷政策落实。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提高审批效率,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按揭贷款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落实)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购房的支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推进非公企业和稳定就业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2016年全市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8万人以上。加大“公转商”贴息贷款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试点,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贷尽贷。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加快贷款发放速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流管办、市总工会、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四、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和购(租)房补贴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促进房地产交易和消费。
调整完善我市购房补贴政策,将《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明确的补贴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对其中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购房补贴的比例调整为80%。加快购房补贴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购房户缴纳税费时一并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且在甬无房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要求,给予本科、技师每月不低于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不少于24个月。
[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五、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以适当调整购房落户政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提高对农民等群体进城购房的金融服务水平。
加快农村土地、林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开展农村林权、土地承包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和交易流转制度或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拓展农民进城购房资金来源。
[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六、降低住房保障门槛。结合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在充分使用原有房源基础上,实行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制度。2016年全市新增住房保障4000户以上。
[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七、发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房源向社会出租的,按实际缴纳相关税收额度的80%给予补贴,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支持机构和个人通过租赁或购买住房开展租赁经营,鼓励居民出租住房。
[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落实]
八、加快非住宅楼盘消化。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商业办公楼盘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和组织企业制定营销策略。要加大招商力度,鼓励引进的企业通过市场解决商业、办公及配套用房。要搭建专业化的商业办公用房供需平台,畅通供求信息。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经批准确需的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原则上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筹集。
各地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从市场上收购或租赁待售商品房,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为电商、众筹、科创、孵化等行业提供空间和平台。
取消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用房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的限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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