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农机)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局,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现将《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反馈。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6〕5号)精神,加快构建“产业市场化、经营规模化、主体法人化、生产标准化、服务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增效,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起,继续整合中央和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目标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通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加工营销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合作社经营向一体化、全产业化发展,推动合作社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引领广大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我市建设绿色都市农业强市奠定基础。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及以上)创建补助两个方面。
(一)申报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合作社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联合社登记满1年以上,认真执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披露信息真实完整。
2.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服务功能提升项目。市级及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扶持。
3. 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优势,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合作社成员一般不少于30户,联合社成员一般不少于5个。
4.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产权清晰,制度完善,机制合理,管理民主。
5.具备项目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对新兴的苗子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确有带动示范作用的,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补助条件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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