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入股以及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来我区创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榭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留学人员企业和留学人员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共同参与创办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宁波大榭开发区内,不限定固定场地,具体场地根据项目实际落户情况确定。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服务业招商中心具体负责,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办公室牌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三)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咨询协调服务; (四)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区组织部(人事局)、区经发局负责。 第六条 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产权明晰,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高新技术领域; (二)达到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有利于扩大税源的流通贸易、高端服务业等项目。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形式包括:独自创办,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八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可另行商定。 第九条 申请入园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创办企业申请表; (二)证明其学历、学位等的有效材料; (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有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审核机构认为项目缺乏可行性或不具有发展前景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