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新区科技局
2016年2月17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甬高科﹝2015﹞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明星企业是指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注册的,创业团队创业意识强,持续创新能力佳,发展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业明星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二)创业团队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申报上年度月均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不低于企业月均职工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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