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申报对象、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新设立一年内且网上销售实绩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且未达到网上销售实绩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网上销售实绩”是指申报当年度内的网上销售额实绩,按交易额/1.17计算。
2.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并分别授予3A、4A、5A级“慈溪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称号。
网上销售额按交易额/1.17计算。
3.对开设慈溪产品特色馆,打造慈溪品牌,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电商企业,参照家电信息服务平台奖励标准实行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4.对新设立且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且未达到主营业务收入实绩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包括交易服务、业务支持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服务业企业。具体包括从平台服务、代运营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数据服务、摄影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下同)。
5.对承接30家(含)以上企业业务且有实绩的电商服务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且服务单位数30家(含)以上且有实绩的,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入”是指当年度项目的财务投入,主要包括硬件购置、软件开发以及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营销推广费用等(下同);“服务”既可以是全程的代运营服务,也包括单项服务,如网络店铺装修、数据服务、摄影服务等。
7.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0%对集聚区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统一租金标准给予房租补助。以上两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即集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作主体,实际经营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总额1亿元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时各项指标减半考量。
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额认定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系统数据为参考,并随机抽取3家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销售交易记录核实;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代为运营的网店销售额视同园区网上销售额纳入统计。
集聚区有租赁场地的,租金补助按实际租金额给予补助,但工业用房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
8.对以核心商圈为依托,整合建设融智能导航、电子排号、信息推送等线上功能和线下实体商业的智慧商圈,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对智慧商圈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企业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APP软件必须于申报当年度开发使用,且软件下载量在1万次以上。
二、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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