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5〕700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5〕840号)、《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发改服务[2016]265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关于下达2016年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794号)下达至高新区的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641万元,包括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500万元和技术改造因素分配部分141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重大项目和平台建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研发创新能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区范围内建设研发设计、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与平台,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具体分为两类:
(一)投入类项目。对研发设计、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2016年设备以及实验室、展示厅建设等投资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
(二)孵化平台类项目。对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民营孵化平台择优补助:具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截止申报日期已引进10家以上孵化企业,孵化企业2016年共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且孵化平台企业具有较强的自身发展能力,2016年(截止至11月31日)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纳入区统计管理,项目已按投资管理规定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第七条 项目及平台应具备建设内容清晰、审批手续齐全,带动作用明显等条件。
第八条 项目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平台技术比较成熟,经营模式比较合理,并已开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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