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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0-2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文件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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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技术〔2014〕27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设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内设的工业设计部门和工业设计企业。


  第六条工业企业内设的工业设计部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部门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工业设计部门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近两年,获得授权专利10项以上,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产值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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