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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现就2016年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推荐及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市行业骨干企业设立的、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技术研发机构。
(一)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2013年底之前批建)。
3、近3年内(不包含2016年度)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依托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内设部门。
2、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比例不低于80%。
4、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规定的其它条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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