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助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江东实际,提出如下“四降低一提振”实施意见。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委办)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完善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已纳入部门预算的按照原办法执行,未纳入的分步骤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下放权限承接工作,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区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推进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强化联审机制。(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审管办,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项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住宅商用。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探索注册登记新模式,积极实施“工位号注册”。(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建设,创新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允许投标人依法使用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贯彻落实市级公共资源基本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免收信息服务费和场地租赁费,区级交易平台全面免费开放。基本实现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全程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区审管办) 二、着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牵头单位: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 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展创新券发放工作,对小微企业部分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所产生费用进行一定比例补助,具体办法由区科技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 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牵头单位: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五)取消、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贯彻执行市级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等56项行政事业型收费、降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行政事业型收费,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落实按月兑现浙商回归项目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即征即退”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牵头单位:区总工会) (六)实行部分企业稳增促调政策补助 区财政按照相当于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建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转型升级补助。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配合单位:江东地税局) (七)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贯彻执行市级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等47项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政策。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牵头单位: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 (八)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免征或不征收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贯彻市级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政策。(牵头单位: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 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按照财政分担比例给予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2%补助,最高3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九)规范涉企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 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型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监管工作;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贯彻执行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各类项目的清单,政府规定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型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十)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从2016年2月1日起,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1%降低到9%。按照省、市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继续对“小升规”企业按规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费率从0.95%降至0.61%。(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江东地税局) 三、着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江东地税局)
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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