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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5-05-1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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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91号)精神,我市由市、县(市)区二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企业,包括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和县(市)区级总部企业,其中: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是指按照《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甬总部办[2011]2号)的规定评选出的100家企业;县(市、区)级总部企业由各地按当地企业资产规模、地方财政贡献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资金来源。2011年至2013年,市、县(市)区二级财政分别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南三县和其它县(市)区(包括开发区)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5%、0.2%和0.4%的比例安排。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市本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立足于整体性和全局性,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 100家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激励。主要用于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其中,30%用于企业总部型人才和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性和培养性支出,其他70%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品牌创新、研发投入、网络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

  

  (二) 市十大优势总部基地奖励。主要用于支持总部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推进总部基地建设工作经费安排。

  

  (三)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地区推进工作补助。对慈溪市、鄞州区、江东区、北仑区、镇海海铁联运物流枢纽基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等七个试点地区按照《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推进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地区各项推进工作开展和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层激励。

  

  (四) 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宣传等经费。主要用于100家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整体形象宣传以及总部经济推进工作等经费支出。

  

  第六条 县(市)区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立足于区域性和特殊性,由各县(市)区参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专项用于当地总部企业激励等总部经济发展项目。各地应

制定地方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及时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并将政策制定及实现绩效于当年9月底之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市本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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