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48号)精神,为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围绕特定产业,挖掘培育特色优势,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新抓手、发展新兴主导产业的新标杆、推进新型城市化的新平台、展示余姚独特地方文化的新载体,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梯度推进省、宁波市、余姚市三级特色小镇创建,到2018年,规划建设省、宁波市、余姚市级特色小镇10个左右,其中:省级2个左右、宁波市级3个左右、余姚市级5个左右。
二、创建要求
(一)产业要求。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市实际,聚焦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信息经济、旅游、健康、时尚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围绕核心优势产业,凸显和放大小镇特色,延伸完善产业链,建立全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重点规划建设制造类特色小镇。
(二)规划要求。特色小镇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以连片开发建设为宜。省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宁波市、余姚市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为2-3平方公里,建设面积一般为1平方公里左右。申报省级特色小镇要在创建期内建成3A级以上景区,旅游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集聚区、功能区。
(三)投资要求。省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下同),宁波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左右,余姚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左右。金融、信息经济、旅游、时尚、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运作方式。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镇须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整合、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三、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级创建”的原则统筹推进。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申报主体结合当地实际,选择符合创建要求的特色小镇向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附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性规划,创建方案应明确建设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
(二)审核评选。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审定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余姚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择优向宁波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省、宁波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
(三)考核管理。对列入省、宁波市、余姚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分别按照省、宁波市、余姚市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兑现相应的扶持政策。将特色小镇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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