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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商务局关于镇海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0-0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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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海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51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2类主体: 

 

    (一)各类园区及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镇(街道)、管委会等。 

 

    (二)在镇海区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等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规模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

 

    (一)申报条件: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以上,出租面积达60%以上。 

 

    (二)补助标准:经认定给予园区建设单位50万元开办费及租金全额补助(按每月每平米15元标准)。对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后给予开办费100万元开办费及租金全额补助(按每月每平米15元标准)。 

 

    第六条  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 

 

    (一)申报条件: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且能按规定向区电商办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以上。 

 

    (二)补助标准:参照细则第一条(不含开办费及租金补助)。 

 

    第七条  同城购物平台建设奖励。 

 

    (一)奖励条件:当年建成投用且入驻企业达5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消费平台。次年入驻企业达100家以上且网上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消费平台。 

 

    (二)奖励标准: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次年按投资额(指软硬投入)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产业带企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入驻“镇海装备制造联盟产业带”电商平台并实际运营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九条  园区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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