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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11-2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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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精神,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人才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素质,努力培养一批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企业创新人才,更好地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企业在职人员攻读我市产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硕士、博士学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学费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二)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驻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报考当年6月30日);

 

       (三)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体专业范围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宁波市人才指数报告》确定并发布;

 

       (四)补贴对象须于2015年8月12日以后,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培养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以及行业专业排名全国前列的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二、补贴标准

 

       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学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补贴。

 

        三、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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