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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精神,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现就2018年度申报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2018年度(2016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由市各级政府、高校和骨干企业牵头合作共建,符合资助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2、2016年10月31日前引进共建、按照规定尚未补助完毕的引进共建研究院所。
二、申报条件
1、合作的大院名校等研发机构原则上以国内外名校院所、央企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为主。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市“3511”产业体系,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等活动。
2、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须在宁波市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建设方向原则上符合八大行业细分领域,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的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
3、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含,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以上,其中科研设备投入占60%(含)以上,且区县(市)政府已按计划投入经费支持。被引进方原则上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含设备、知识产权等)。
4、2016年10月31日前引进共建、按照规定尚未补助完毕的引进共建研究院所仍按照甬科合[2014]47号执行。
5、被引进方要有一定比例的研发人员及创新团队且必须按计划到位,派驻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研究院所总人数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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