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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8-01-2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区金融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金融法人机构入驻。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金融法人机构总部给与落户补助,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二、鼓励金融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或业务总部入驻。对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市级或市级以上总部,以及金融法人机构业务部总部,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按照实际经营场地面积、员工规模等情况,经认定,给与一定的落户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新型金融产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保险经纪、基金管理(要求私模协会备案,实际管理资金须5000万元以上)等机构,根据实到注册资金、实际经营面积等情况,经认定,给与一定落户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法人机构、基金类机构、新型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贡献,给与相应的补助。


  五、对已注册在我区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根据实际贡献,给与高管人员一定的补助。


  六、支持海曙月湖金汇小镇建设,扶持细则另行制定。


  七、鼓励企业建设金融reset楼宇、金融特色园区等载体,根据投资规模、招商引资等情况,成效明显的,给与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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