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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7-11-1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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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党发〔2017〕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


  2、具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3年以上;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0家(个)以上;


  4、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6、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年举办各类活动不少于10次。


  (二)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项目)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36个月;


  2.、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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