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创新高地、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北区委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创客空间、创新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兴产业加速器等。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扶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北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际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20%[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除外]。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市场开拓、人才招引、项目推介、商务秘书等增值服务水平和能力。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20个[专业化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或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不少于80个,其中特色产业集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般要求同一特色产业企业(团队)集聚率不低于70%,特色产业办公面积占总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80%。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每年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鼓励承办创客峰会、创业论坛、创客大赛、创客嘉年华等活动;积极为创客和投融资机构等各方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对接交流平台。
(七)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设立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八)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应确保没有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进驻项目。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扶持的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集中、开放的公共研发和中试实验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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