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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科技进步推动奖实施办法(试行)

2018-02-2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单位:


  《镇海区科技进步推动奖实施办法(试行)》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海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我区科技进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中共镇海区委、镇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镇海区科技进步推动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每五年评选一次,名额可空缺。对于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人员,视情可授予特别奖。


  二、评定对象


  在镇海区行政区划内组织开展重大科技(科研)活动、引进、搭建和运行管理重大科创平台等,对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资源集聚,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不包括镇海区政府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


  (一)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平台、孵化器、产业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的主要引进者或主要搭建者;


  (二)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平台、孵化器、产业创新中心、科技市场等科创平台的主要负责人;


  (三)在我区组织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新技术推广、战略性创新产品研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重大科技(科研)活动的主要组织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或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的组织推动者。 


  近五年内获得镇海区杰出(优秀)人才奖的,不再参加镇海区科技进步推动奖的评选。


  三、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标准:


  1.推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区设立科创平台,相关业绩在全国形成影响力; 


  2.负责科创平台运行管理,带领该平台成为国内知名的研发创新机构,且近三年自主研发累计取得创新成果(授权发明专利)300项以上,或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累计新增超过5000万元; 


  负责科创平台运行管理,推动科创平台发展成为国家级孵化器,且近三年累计引进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150家以上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获风险投资企业15家以上;


  负责科创平台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区交易,所在平台获得国家部委(机构)表彰、荣誉,且近三年通过平台(含平台备案登记技术经纪人)为我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


  3.组织开展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三年累计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8项以上,且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累计新增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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