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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特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7-1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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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我区“十三五”规划关于金融产业发展的定位和目标,为进一步拓展区域功能优势,促进金融与主导产业的融合发展,提升金融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定位及目标


  大力发展以跨境金融、产业金融为主的功能型金融,重点培育境外并购、跨境融资租赁、跨境结算支付、供应链金融、电商综合金融等相关特色业态;同时兼顾发展传统型金融,积极引入各类持牌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主体、私募投资机构等,努力形成特色鲜明、产融共生、持续健康的发展格局。


  二、功能型金融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大力发展跨境金融


  1.鼓励境外并购业务发展。对新引进的从事境外并购的相关项目公司、基金按其境外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奖励资金在其并购项目完成交割时先兑付40%,在投资收益产生且在其形成的区财力贡献范围内再兑现60%。


  境外并购是指境内机构直接通过收购股权、参股等方式取得境外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权等权益的行为。


  2.鼓励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新设立或迁入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实收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实到资本1%的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在其实收资本到位时先兑付4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额后再兑付60%。


  (二)鼓励发展产业金融


  1.鼓励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支持区内外仓储物流、大型制造、外贸服务等各类主体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设立独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拓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2.鼓励电商综合金融业务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利用我区跨境电商相关资源开展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其设立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商业保理、大数据征信等公司。


  3.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对上述企业开展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实际规模达到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按其规模的1%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传统型金融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鼓励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开办奖励。对新引进大市外的银行、保险、证券法人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奖励;对新引进的大市外需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发牌管理的其他类金融企业的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奖励;对新引进各类需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发牌管理的金融及类金融区级分支机构,可根据其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最高20万元开办奖励,主要用于企业办公用房及交通费用等综合性支出。


  (二)鼓励各类私募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规模奖励。对设在我区的私募投资机构,根据投资主体实际资金规模,给予规模奖励,其中对股权投资型、创业投资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1亿元(含)的,可按0.5%比例给予奖励;对证券投资型、其他类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含)的,按0.1%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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