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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3-1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开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开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切实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镇低效用地消化利用为重点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结合“三改一拆”、“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得到解决,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我市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实现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的预期目标。


  (二)基本原则


  1.规范运作,依法行政。遵循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规范运作。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置有据、程序合法。


  2.创新驱动,以用为先。体现开发利用和提升利用效率为目的,鼓励企业自主或联合盘活用地,对客观因素造成的“供而未用”和低效利用土地,在考虑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下,创新举措尽快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3.政府主导,企业主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三)工作目标


  充分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和使用,建立健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镇低效利用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促进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主体多元化、流转多样化、监管规范化。通过三年努力,力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5000亩,每年盘活利用5000亩强势推进。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利用


  1.加快推进前期开发。对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强化征地政策处理责任,切实加大政策处理力度;对原意向项目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原因无法落实,导致批而未供的,要按照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对因项目自身原因或资金未落实等情况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消化利用方案加快实施。


  2.分类实施开发利用。一是对未供先用的公共设施用地,在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的前提下,补办供地审批手续。二是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单独供地的,可以镇(街道)或市级相关部门为主体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三是对原以基础设施项目报批未实施的,市级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道)要共同落实,可由镇(街道)以临时停车场、公园绿地、新农村民生工程等项目供地并利用;对原以农民公寓项目报批的,龙山、观海卫、周巷镇参照慈发改会审〔2014〕2号文件执行,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域的地块可调整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以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原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应调整手续。四是适度下调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指标,工业商服等经营性项目供地时可按上级部门规定的开发利用下限指标供地。


  3.严格报批条件审查。建立农转用和征收预评估机制,对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对以划拨和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先预收供地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先预收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用,由各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缴纳;年度供地考核任务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未完成年度供地考核任务的,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1.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建设配套停车楼(库)。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包括经营性的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可保留其原土地登记用途,不作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他用途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可参照办理,没有对应基准地价的,暂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划拨用地经批准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暂按商服用地基准楼面地价的2.5%收取。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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