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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经信局关于继续推进效益型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6-04-2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根据市委市政府《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进“实力慈溪”工程,继续实施效益型龙头企业的培育工作。


   一、申报条件


  当年度实缴税费1000万元以上、发展(技改、研发、营销网络)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申报企业必须为慈溪市本级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集团公司的可以集团名义申报,市本级工业性子公司按集团投资比例合并有关指标。


  二、考评和奖励办法


  “效益型龙头企业”考核奖励的原则是:年度考核(一年一结)。由市考评办牵头负责具体的各项考核工作。


  (一)考核


  1.企业上报申请。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次年6月底前,向纳税地镇(街道)经发办、滨海区开发区经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科上报上年度实缴税费、当年度实缴税费、技改投入完成情况的相关凭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并提出奖励申请,上报效益型龙头企业年度完成情况及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一、二);


  2.镇(街道、区)初审。各地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表报市考评办;


  3.市考评办核实。市考评办牵头有关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企业进行核实,并依据扶持政策提出年度奖励意见;


  4.市委、市政府审定。市考评办将年度奖励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拨付相应的奖励资金。


  (二)奖励兑现


  1.税费基数:以上年度企业实缴税费为基数(不足1000万须按当年度税收结构比例,将上年度税费基数扩大至1000万元)。


  2.奖励额度


   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市本级年初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以上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城镇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以下简称三税及三税附加)作为奖励基数。结合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10亿元、10-2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奖励基数的70%、80%、90%分档进行奖励;同时,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20%-30%、30%-40%、40%以上的企业,分别增加10%、20%、30%的奖励比例。最高奖励比例不超过奖励基数的100%。


  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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