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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7-12-2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工作在引导科技创新、支持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作用,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对象


    (一)本意见所指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注册在高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授信银行”)及与之合作共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建一支“专业、专职”的科技信贷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科技信贷运行机制,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高新区经发局审核。


  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范围


  (三)本意见所指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应在高新区,申请贷款前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


  (四)由经发局会同各街道和专业园共同商议后,确定拟扶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拟扶持企业库每年更新一次。进入拟扶持企业库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软件企业和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3.按照《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企业;


  4.按照《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高新 [2007]228号)要求,已经过认定的企业;


  5.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树强扶优的若干意见》(甬高新 [2016]81号)要求,已经入选的独角兽、瞪羚、初创示范企业;


  6.经高新区有关部门推荐并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


  7.以上六类企业其法人或控股股东申请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三、补助和支持内容


  (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由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保险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六)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高新区财政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1.风险补偿资金由高新区财政一次性出资1000万元,同时对风险补偿资金存量金额设立警戒线,余额低于50%时,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充至初始规模,累计补充的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2.经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3.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七)风险补偿资金在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设立专户,委托科技支行运作管理,并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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