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金融办、两创办:
根据《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为做好2017年度小额贷款和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且于2017年1月1日前设立,运营须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开展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申报补助资金的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对象需为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对象包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持股5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支持资金需实际用于小微企业)。
二、支持额度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为:根据2017年度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含以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持股51%以上自然人名义贷款但资金实际用于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季末平均余额,按不高于3‰给予补助,单家小额贷款公司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申报资金额度为:根据2017年度新增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租赁额,按不高于2%给予补助,单家融资租赁公司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市)金融办进行申报;
2.区县(市)金融办会同区县(市)两创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后提交市金融办;
3.市金融办、市两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审计。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和要求
申报机构须提供补助资金申请书,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
2.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或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小微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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