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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5-2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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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的扶持

 

    (一)加强基层创业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加大对创业孵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创业孵化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孵化服务的,按孵化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省、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拓展创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地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风险补偿、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列入各市、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

 

    (五)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其中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创业地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

 

二、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渠道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的力度。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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