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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12-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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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从我省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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