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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12-2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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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

 

  第五条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和部署。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计算。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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