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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7-3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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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群办函字〔2015〕21号)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民函〔2015〕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 对象范围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主要任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下列三类乱摊派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摊派会费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二)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


  (三)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财务收支和会费使用情况自查基础上,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省本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自查自纠情况报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督查整改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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