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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通知

2018-03-3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标战略发〔2018〕1号),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二、申报项目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奖项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申报项目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每个组织每次申报内容可以包括一个项目或者多个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以下情形。其中,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组织制(修)订标准是指标准的发布者或者牵头制定者。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3)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为主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者。


  三、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主导者或者组织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5.申报项目为近5年内完成;


  6.申报项目应当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四、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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