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发改价监〔2016〕13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6〕186号)精神,现就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和协同推进,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防范和杜绝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问题,切实提高价格监管效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目标
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价格检查时,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方式。2016年底前,实现70%以上的价格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初步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2017年以后,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检查之外,力争实现价格检查采取100%“双随机”方式开展,形成较为健全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价格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事项开展价格检查,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开展价格检查。
1.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重点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特别注意做好价格改革后的监管衔接工作,加大对价格新近放开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抽查监管力度。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须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双名录库”
1.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管辖权限的要求,通过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分阶段、分行业、分批次建立本级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2016年12月底建立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及子名录库,2017年基本建立按重点行业和领域分布的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和子名录库。名录库和子名录库主要包括被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要素。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与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名录库原则上不重叠、不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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