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海铁联运市场,拓展和发展宁波港口经济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18号),制定《宁波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原《宁波港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交〔2009〕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宁波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港口物流产业发展,壮大宁波港海铁联运市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18号),继续设立港航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宁波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宁波市海铁联运,结余部分滚存使用;超出部分在宁波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取消,则从港口建设费列支。
第三条 港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海铁联运各类扶持对象资格条件、资助及奖励标准,按甬政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根据海铁联运发展情况,市交通委提出下一年度港航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数报市财政,经市财政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港航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申报复核、拨付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交通委负责提出港航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受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对项目资金下达计划进行公示,做好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负责建立财政资助企业档案并进行管理,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由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考核年度申请人完成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驳运箱量和船公司用箱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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