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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2017-03-1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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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多种形式的装配式建筑,到2018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2020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以宁波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中心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


  (一)2017年~2018年(重点推广期)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宁波市绕城高速(G1501)围合范围内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上述围合范围以外的区域,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城市规划,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


  (二)2019年~2020年(全面推广期)


  2019年1月1日起,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6个卫星城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其他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2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


  二、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建设发〔2016〕176号),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专项规划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控制性指标纳入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条件。


  (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规划,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于2017年4月1日前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在用地保障、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税费优惠、行政审批、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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