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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2-0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城管(建设、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市燃气协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一)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分为综合经营和供应经营,综合经营包括储存、灌装、供应等)、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等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燃气经营者),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浙建〔2015〕4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中安全生产险投保应包含企业储存、输配、用户使用的全环节投保。


  (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经营者向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目前,中心城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仍由市城管局核发;奉化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仍由奉化区负责属地的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求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法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浙建〔2015〕4号文件要求执行。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还应符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和编号。由市城管局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编号按照附件2的规定实施。


  (四)经营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注明经营区域。县(市)行业管理发证的,经营区域为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划范围;市城管局发证的,经营区域为本市中心城区(奉化区过渡期保持县级体制不变)。


  (五)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存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项情况的,应依法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重新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3、4、5、6。

 
  二、关于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有关取消“新增燃气供应站点核准”的要求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对原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一站点一证的许可方式做调整。由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作为企业下设的经营服务站点,不再单独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综合类)或办理延续时,由企业一并上报下设经营服务站点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列印站点名称、地址、经营区域、核准存瓶量等信息。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机动车加气站仍实行一站一证。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下设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及配送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申请延续时,下设的供应站点许可证予以注销,直接归入下设的经营网点操作。燃气经营企业增设、关闭其下设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可按照变更手续办理,并更改相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列印的站点信息。


  由瓶装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或个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供应类),经营企业或个人应按照确保安全和自愿、便利的原则,与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作为其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或个人作为经营主体,应按法规要求,承担其供气用户的相应服务和安全管理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燃气供应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关于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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