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局各相关部门:
《港口设施保安费管理办法》经市港航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港口设施保安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更好地保障我市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设施保安费,是指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按规定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中20%用于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施部份。
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以收定支、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费主要用于辖区港口公共区域安保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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