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业透明度,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业透明度,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
区县(市)、开发园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注册备案或从事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公示工作。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和区县(市)、开发园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称为“信用记录公示部门”。
第三条 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经纪业绩、收到的客户评价等统计数据,以及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表现、失信行为等信息。
第五条 经纪业绩是指有效挂牌房源、经纪业务网签合同备案数量。有效挂牌房源是指经委托人委托进行房源核验且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与监管服务平台挂牌超过48小时的房源。
第六条 客户评价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备案完成后三个月内,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进行的评判。客户评价以一次为限,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个等级,三个月内未评价的,视为“中评”。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表现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而获得的区县(市)及以上部门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其他良好表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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