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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11-0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五水共治”,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广场、小区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从2016 年起,中心城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18 年,江北区“慈城-姚江”试点区域30.95 平方千米达到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考核要求。到2020 年,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心城区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各区完成一个15平方千米以上的集中连片海绵城市区域;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实现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30 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结合我市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生态效益。


  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工作统筹推进。


  分类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排污分区情况,确定不同的径流控制率及相关控制指标。城市新建城区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园、水系、广场等,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理念;老城区应结合城市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实施。


  三、建设重点


  (一)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要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和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二)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鼓励建筑与小区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要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材料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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