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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

2017-01-0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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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业龙头企业发展,规范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和《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浙林产〔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和涉林咨询与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竞争力强、规模处于市内行业前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经宁波市林业局命名的林业类企业,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生产型:以用材林、经济林和种苗花卉种植、野生动物养殖及销售或其他涉林产品(机械、药品等)为主业的林业企业。


  加工型:以竹木材、林特产品等深加工及销售为主业的林业企业。


  园林型:兼具花木种植和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业务的林业企业。


  流通型:以林特产品收购、批发、零售、物流为主业的林业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连锁店、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


  休闲型:以森林资源或林特产业为依托,主要开展森林旅游、林业休闲观光业务的林业企业。


  咨询服务型: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或社会化服务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公开推选的原则,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作用,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生产型、加工型、园林型、流通型、休闲型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咨询型企业可相应降低50%,主营收入应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2000亩以上,具有带动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和能力。


  3.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或服务质量、科技含量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有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效益。资产回报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大于65%。


  5.企业信用。遵章守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  对于具有高成长性、前瞻性、创新性或着重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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