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口岸进境免税店健康发展,指导相关口岸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标评判标准,从严甄别投标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实现政策初衷,现就《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主体须丰富经营品类,制定合理价格,服务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加速升级旅游消费的政策目标。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平竞争。招标人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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