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促进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
坚持生态保护、农民增收。始终坚持有利于提高国土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集体林业生产组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二、大力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四)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把小农生产引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五)大力发展家庭林场。鼓励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对稳定的林地经营面积和有林业经营特长的林业专业大户,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展成为家庭林场。支持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引导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
(六)规范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农村能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支持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形成利益共同体,由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或统一对外出租,所得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八)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做强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发展。建立林业龙头企业主导的研发创新机制,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公司+农户+基地”等经营模式与农户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三、积极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九)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支持各地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或从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退役军人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交流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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