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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1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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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梁羽、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9892139、8989214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7日


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内,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我厅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检查。我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涉及公路、信息产业等资质的,我厅将和相关厅(局)联合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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