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省市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推进工作会议精神,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和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推动更多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促进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创新发展,强化上市公司、挂牌企业的产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和做强一批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为高质量建设国内一流强区注入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围绕区委争当“五个排头兵”的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实现上市公司倍增提质,并购重组扩面增量,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更为健全,努力打造资本市场建设示范区,切实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一是实现数量质量提升。到2020年,争取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0家;“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300家;股份公司达到150家;直接融资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二是区域行业布局优化。争取实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全区各镇(乡)、街道、园区全覆盖。围绕区八大现代服务业、六大战略新兴产业、五大传统优势产业,形成传统与新兴、二产与三产、传统模式与新商业模式等相结合,行业、产业广覆盖的全区上市公司阵容。三是并购重组持续活跃。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主要并购标的为高端技术、人才、品牌和营销渠道等。
二、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三)加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培育力度。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动态建立30家左右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对进入资源库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动态管理。进入资源库的企业条件是: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信用良好,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实质性开展上市工作;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企业申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区金融办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后审核认定。纳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资料。
(四)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达成挂牌上市合作意向的,奖励10万元。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留区贡献部分,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同一控制下企业因挂牌上市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留区贡献部分,奖励给相应的企业。
(五)落实国家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和再融资
(六)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30万元;在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在成长板挂牌的有限公司,每家奖励10万元;在创新板挂牌的,每家企业奖励0.5万元。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的,参照《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6〕27号)规定执行。
(七)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此款与企业因实施股份制改造的留区贡献奖励可就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成功的,奖励600万元。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的,奖励600万元。
(八)拓展直接融资功能。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以及增发新股、配股等方式直接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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