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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北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03-0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部门:


  为推动我区文化时尚产业快速发展,推进实施“文化强区”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我区重点推进“三港”(音乐港、时尚港、文创港)建设,重点扶持音乐与演艺产业、影视制作产业、动漫游戏产业、文创设计产业、出版发行服务业等文化时尚产业。


  第二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并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研发、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文创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二、重点扶持产业


  第三条 大力发展音乐与演艺产业,鼓励原创音乐作品生产创作和举办大型演出活动。


  1.对于独立创作(制作)并享有独立版权的音乐公司,正式出版音乐作品数量年累计达10首、20首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音乐作品首次在经认定的国际及国家级、省级、市级舞台(含各主流音乐节庆活动、各级媒体及主要传播渠道等)展播(演),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原创音乐作品首次在单个音乐数字平台传播点击量达到500万次、250万次、50万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反映江北或宁波题材,弘扬本土文化的音乐作品,按照以上标准加倍给予奖励。对同一原创作品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鼓励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对落户我区的文化演艺、文化中介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及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演出活动,提前向区文产办申报并认可的,经审定,视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品牌落户我区,并依托该品牌在区内举办大型演艺演出节会等活动,在我区结算的单次票房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经审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我区专业的民营文艺演艺团队,其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分钟)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演的或赴政府主导的海外交流活动演出的,经审定,给予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大力发展影视制作业,扶持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和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1.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间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40分钟),反映江北当代题材的,给予每集8万元的补助,反映宁波当代题材的,给予每集6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段首播的补助减半;反映江北或宁波历史题材的,在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7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的补助减半。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3万元的补助;反映其他题材的按上述条款补助减半。


  2.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纪录片,每集时长不少于5分钟、10分钟、20分钟的,分别给予每集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在省级卫视播出的补助减半。


  3.我区影视制作企业单独出品或联合出品人排在前三位的电影作品(单部不少于80分钟)在国内院线首播的,给予每部50万元的补助;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给予每部20万元的补助。


  4.对我区企业创作的网络电影、网络剧、短视频等拥有著作权(共有著作权具有代表人身份)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等平台首播的给予补助。优秀网络电影时长不少于60分钟,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优秀获奖短视频时长不少于30秒,且年累计点击量高于200万、500万、1000万的,每部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或工作室,制作的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根据相关委托制作合同及票据等资料,按照实际制作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大力发展动漫游戏产业,扶持优秀动漫游戏产品及其平台建设,促进相关交易。


  1.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主流重点奖项的,经审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及平台,获得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并正式运营上线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额(按平台建设、技改研发等投入计算,不含固定资产投入和人工投入)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大力发展文创设计产业,鼓励文创产品研发生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创意设计研发产品及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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