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用于支持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2.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4.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
5.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对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循环经济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2、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且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2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8万元(含市级)的补助。对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4、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5、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无形)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技术)的投资(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八条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当年到期)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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