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县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6〕6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象山县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全县节能节水推广、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监察(审计)、节能量审核、区域能评、资金绩效评估、工业能源信息管理项目、落后产能淘汰、“腾笼换鸟”、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鼓励引进节能生产性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项目;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工业能源信息管理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铸造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能源监察、能源审计、能源利用效率评估、节能评估审查、专家评审、节能量审核、腾出用能空间审核、区域能评、资金绩效评估;
(七)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创建、绿色照明产品推广、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等节能专项工作;
(八)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 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节能研发项目、节能公司引进。
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分档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评定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引进发展检验检测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服务机构,对在我县新注册并在二年内取得市级以上相关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能源信息管理项目、重点企业落后设备淘汰项目
一、对列入年度计划、建设期限2年内且投资额完成70%以上节能改造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节能产品应用类项目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节水项目,按项目类型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60万元。节能改造项目要求技术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节能产品应用项目要求技术设备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
二、投资总额超过20万元工业企业能源信息管理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的计量计具、检测、服务器、能源信息分析等设备或软件系统投资额给予10%的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三、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至500吨标煤内重点企业落后设备淘汰(含生产线整体关停)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节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申报市级项目予以补助。
四、列入市年度“腾笼换鸟”(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计划的镇乡(街道)及部门实施的项目,须制定实施整治提升方案,整治提升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下拨至牵头镇乡(部门),由牵头镇乡(部门)按整治提升方案标准拨付相关企业。
五、如企业淘汰内容已纳入第六条“腾笼换鸟”(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申报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补助。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项目实施企业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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