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使用环境,进一步加强安全服务保障,根据《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8号)和《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2016〕1036号)精神,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甬新能源汽车办〔20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8号)和《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非在宁波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宁波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宁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在本市设有独立或联合组建的3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5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电桩,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
4、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在我市要有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5年;主要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宁波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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